為修訂第十四號公報-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之估價原則與注意事項,廣徵不動產估價師及各界之意見,
請 於115年1月14日前提供相關意見,俾利本會彙總並檢討後發布。
敬請 參閱附件,致感!
依據本會不動產估價公報暨技術通則擬定與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應即發函本會會員,同時置於本會網站公告之,廣徵不動產估價師及各界之意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