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訂定「第九號公報-瑕疵不動產污名價值減損估價指引」,廣徵不動產估價師及各界之意見,請 於110年5月1日前提供相關意見,俾利本會彙總並檢討後發布。
依據本會「不動產估價公報暨技術通則擬定與公告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
「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應即發函本會會員,同時置於本會網站公告之,廣徵不
動產估價師及各界之意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