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各大公會:
您好,第二、六、七、十、十三號公報內文修正,依本會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之追認,敬請 至本會網站(www.rocreaa.org.tw)/法令專區/公報下載參閱,謝謝。
http://www.rocreaa.org.tw/rule.php?sort=QD48PyomJTE1QCgrIyVeKw==
內文修正(紅字部分):
第八頁,一、估價立場聲明(三)本事務所及本所估價師與委託人、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交易雙方僅為單純之業務關係,並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會計準則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第十一頁,一、估價立場聲明(三)本事務所及本所估價師與委託人、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交易雙方僅為單純之業務關係,並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會計準則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第十三頁,一、估價立場聲明(三)本事務所及本所估價師與委託人、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交易雙方僅為單純之業務關係,並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會計準則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1.第二頁,五、協議價購勘估標的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以其變更前之土地使用管制為基礎進行估價,且無須考量變更後之預期效益及使用限制,並於估價條件中敘明。但依委託者提供之估價條件為前提並於估價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並應明確與需地機關充分溝通與說明該條件對於價格評估可能產生之差異。
2.第四頁,十三、協議價購之估價前提及應說明事項如下(二)價格日期應訂定於協議價購前六個月內,如有情況特殊者,得另行議定並須於估價條件敘明之。但委託者因特定原因無法於價格日期後六個月內完成協議價購會議時,可委由原受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前,載明變動價格日期並出具「不動產價格變動意見書」,說明該市價變動之評估分析方式與決定理由。該變動價格日期之適用日期以價格日期(含)起算起不超過一年為上限。
第一頁,一、估價立場聲明(三)本事務所及本所估價師與委託人、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交易雙方僅為單純之業務關係,並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會計準則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