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估價法第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登錄管理辦法」,業經本會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並業於113年12月20日經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050760號函復予以備查。
各地方公會協助受理所屬會員申請及審核,審查合格者名單及資料文件彙整後送至本會,後續由本會進行登錄造冊及發證作業。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年資證明,請將「正本」填妥,郵寄至本會(103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81號11樓之3)。
秘書處將於收件後的三到五個工作天核發寄出,謝謝。